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订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择时组织开展规模较大的实战应急预案演习。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实战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单位)应及时开展演练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为应急预案修订提供依据。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落实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损失影响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应急处置中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造成突发事件事态和影响扩大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管理信息化水平。市政府建立应急预案库。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分级分类应急预案库。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纳入市政府应急管理年度目标考核,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