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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公布与备案。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对应急预案修订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每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修订建议。

  鼓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参与应急预案编制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部门(单位)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应急组织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应急管理主要负责人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的;

  (四)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进行修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并给予书面明确答复。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对发生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协调解决:

  (一)下级政府、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服从上级政府、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重大事项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协调。

  (二)同级政府部门(单位)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重大事项相互抵触的,报请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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