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报企业登记注册地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审议同意,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八)现场应急预案由现场指挥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现场指挥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项、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编制背景材料;
(二)应急预案编制原则;
(三)应急预案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应急预案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五)对存在的分歧意见处理依据和结果;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公布与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公布: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
(二)区县(自治县)综合应急预案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应急预案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部门(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三)市政府部门(单位)专项、单项和保障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部门(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四)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的形式公布,村(社区)应急预案以村(社区)名义张榜公布;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以企业(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以主办或承办部门(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七)现场应急预案以现场指挥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 凡涉密的应急预案要删除涉密内容,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预案要求建立相应的联动协作机制,应急预案实施时按照规定职责进行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