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应急预案(包括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应当重点明确先期应急处置职责、信息报告、人员撤离路线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
村(社区)应急预案应当紧密结合实际,突出信息报告、先期处置、人员撤离等有关内容。
现场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突出现场防灾避险、应急抢险及人员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格式:
(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应按照市政府相关应急预案框架统一格式进行编制;
(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格式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也可参照政府应急预案格式编制;
(三)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格式参照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格式编制;
(四)村(社区)以及现场应急预案格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文字表述应简明、准确、严谨,每个自然段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便检索和引用;
(六)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有涉密内容的,应当标注密级,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与备案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津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审批和备案。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报国务院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二)区县(自治县)综合应急预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通过,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备案。
(三)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编制部门(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同意后,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由部门(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上报备案。
(四)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审定,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五)村(社区)应急预案经居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