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本办法有关程序审批,及时公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
(二)保持与上级和同级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三)与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现有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四)按照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职责分工,明确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应急处置的职责,落实相应责任;
(五)应急措施具体,处置程序简明,具有可操作性;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主要包括编制目的、工作原则、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主要包括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职责、组织体系框架、应急联动机制等。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主要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预警支持系统、预警级别发布以及预警化解措施等。
(四)应急响应。主要包括分级响应程序、信息共享与处理、响应程序、应急通讯、指挥与协调、区域和部门(单位)联动机制、紧急处置、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群众安全防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新闻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主要包括善后处置、恢复重建、社会救助、保险理赔以及评估、调查和总结等。
(六)保障措施。主要包括通信与信息、应急支援与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物资经费、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技术储备、宣传培训与演习、监督检查等。
(七)附则。主要包括有关名词术语、缩写语与编码的定义与说明,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国际(国内)沟通与协作、奖励与责任、制定与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八)附录。主要包括与本部门有关的应急预案、预案总体目录、分预案目录、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有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有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危险源与灾害点现状分布图(册)等。
以上为应急预案框架的基本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