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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08年国庆期间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2、做好承办宴席单位的检查指导。各分局应对节日期间承担一次性消费5桌以上的宴席餐饮单位继续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在节日前对申报的餐饮单位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进行培训,并进行上门检查指导。

  3、郊区(县)要对农民自办酒席户进行宣传和指导,对农家乐餐饮进行重点检查,特别是加强原料质量检查,防止食品交叉污染、餐饮具清洗消毒、避免食用隔餐菜等关键环节进行指导,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4、加强对本地区大中型餐饮单位节日期间巡回监督检查,重点针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熟食卤味、生食水产品、违禁生食水产品、餐饮具消毒、人员健康状况等方面加强指导与监督。

  (二)加强对旅游接待饭店、旅游景点周围餐饮单位的监督抽查

  1、各分局应在节日期间加强对旅游接待饭店和旅游景点周围的餐饮单位监督抽查。检查内容包括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熟食卤味、生食水产品、违禁生食水产品、餐饮具消毒、人员健康状况等情况。有条件的区县可通过媒体,及时发布旅游景点食品安全信息。

  2、加强对生猪屠宰、生猪产品批发、零售的监督,督促企业落实生猪及其产品的自检、溯源管理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检。

  (三)加强对大型超市卖场等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各分局应加强对大型超市卖场、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等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加工食品、散装食品、熟食等的卫生状况。其中,对熟食经营单位,重点检查超保质期熟食和隔夜熟食。

  三、信息上报

  (一)报告时间

  各分局应将监督检查情况按附表1、2进行汇总(如有典型案例,请另附案情介绍),并报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同时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具体时间节点如下:

  1、9月28日下午3点前上报9月28日前的检查情况。

  2、9月28日-10月5日期间,每天下午5点前上报当天的检查情况。

  3、10月10日前,上报国庆期间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小结。

  (二)报告要求

  报告内容应完整、准确,报告期限内无有关内容的,应以零报告方式报告,所有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准时上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和上报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报告方式

  各区县报告时均应采用传真和邮件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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