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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8〕13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此前,省局已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贯彻要求,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管理规范》(苏国税发〔2008〕49号)。现根据《通知》的要求,省局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管理规范》作如下调整,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取消的业务流程
  4.3定期减免税税收优惠预认定审批(243210)
  4.4不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认定(291101)
  4.5涉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收优惠审批(291404)
  4.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291603)
  4.7涉外企业所得税备案
  4.8再投资退税申请表(243206)
  4.9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243208)
  4.10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认定(243209)
  4.13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审批(291902)
  4.14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提前解散免予补税审批(291405)
  4.16缩短筹办费摊销年限审批(291602)
  4.17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筹办费审批(291605)
  4.1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类
  4.1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A类
  4.2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B类
  4.2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B类
  4.2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4.23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
  4.24外轮代理人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
  4.25合同区外国合同者所得税申报
  二、修改的业务流程
  4.1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税审批(291403),因为审批权限下放,所以删除4.12.1流程节点中的“总局核批”和4.12.4办结时限中的“总局核批60天”,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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