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其中,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产权转让事项,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所出资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其中,重要子企业、重要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及各级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由转让方按照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规定,将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逐级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项,应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批。
第五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到拟直接协议转让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协议转让,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二条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企业国有产权权属证明文件;
(四)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节 资产损失核销及程序
第五十三条 企业资产损失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各项财产、债权及其他经济权利的损失,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
第五十四条 资产损失核销范围:
(一)应收帐款损失核销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三年,多次追收,经司法机关确认确实无能力偿还的;
2.因债务人破产、关闭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有司法、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破产、关闭或死亡证明材料的;
3.虽然收帐款不足三年,但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项债权无法收回的。
(二)存货与固定资产损失核销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由于客观原因丧失原有效能,不再有使用价值的;
2.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应被淘汰和不准再使用的;
3.经财产清查盘点,帐实核对发生盘亏的;
4.经削价处理或评估后,发生减值或贬值的。
(三)长期投资损失核销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所投资的企业已破产或关闭,经清算后确认不能收回的投资额;
2.所投资的项目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或专项评估后发生贬值部分。
第五十五条 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核销资产损失的,提供企业资产损失需核销的数额、形成的过程、原因以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二)资产损失的有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