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须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四)向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格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中介机构应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五)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九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州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节 产权转让管理及程序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应当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