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参与组织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门提出企业负责人任免建议。
(七)调控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审核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和经营者年薪的工资标准。
(八)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相关事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四条 财政、审计、公产、监察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州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管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对州属国有企业以下重大事项代表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重大投资、融资,其中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等;
(三)产权变动、资产处置;
(四)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等资产重组行为;
(五)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六)国有企业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处置以及收益调配;
(七)对外担保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出资人所出资企业申报事项,应当在受理当日作出处理;当日不能作出处理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报事项不属于必须经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企业不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报事项属于必须经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报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申报。
第七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审批、核准,或者不予决定、审批、核准的书面答复;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州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0日作出答复。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一)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二)所出资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股)权的。
第三章 基础管理和基本程序
第一节 资产评估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