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资料进行审核,录入基本信息,生成《南京市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登记表》(宁农保表九,以下简称《补贴登记表》),确认后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批。
(四)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补贴登记表》的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为老年农民制发《南京市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证》(以下简称《养老补贴证》),办理养老补贴社会化发放领取手续。
(五)养老补贴月领标准由各区(县)确定。今后,各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调整。
(六)2008年7月前到达养老年龄的人员,其养老补贴自2008年7月起按月享受;2008年底前到达养老年龄的人员不参加新农保,直接享受养老补贴,其养老补贴自到龄次月起享受。
(七)2009年1月1日起,应按规定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到达养老年龄,其养老补贴标准按未参保年限扣减,每满1年扣减6个百分点。
应保未保人员养老补贴月领取标准=养老补贴月领标准×(1-未参保年限×6%)。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外市迁移:
1、缴费人员户口迁居外市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迁入地的农保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缴费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参保人,终止新农保关系。
2、养老金领取人员户口迁居外市,养老待遇仍由原户籍所在区(县)按原标准发放,也可办理一次性结算手续,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新农保关系。
3、养老补贴领取人员户口迁居外市,其养老补贴待遇自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
(二)本市迁移:
1、缴费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迁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迁移时,若已申报缴费或需补缴上一缴费年度欠缴保费的,应在原区(县)完成缴费后再转移。
2、养老金领取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养老金仍由原户籍所在区(县)按原标准发放。
3、养老补贴领取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迁出区(县)在其迁出次月,停止发放其养老补贴。符合迁入区(县)养老补贴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按迁入地标准发放。
4、参保人员在区(县)内户口迁移的,只变更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信息,其他不变。
八、退保及一次性结算
(一)新农保参保人员参加企保满15年,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征地保障”)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及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新农保参保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携带参保人员《新农保保险证》、户口簿、死亡证明书,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养老金待遇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携带参保人员《新农保保险证》、户口簿、死亡证明书,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
九、保险制度衔接
(一)与原农保转接:本办法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农保”)参保业务停止办理。原农保基金并入新农保基金专户管理。
1、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原农保人员,本着自愿原则,由本人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原农保转接新农保申请表》(宁新农保表十),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即2008年)新农保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向前折算新农保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原农保实施时间即1992年1月,也不得早于本人年满18周岁的时间。折算后原农保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个人缴纳结余部分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集体补助结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其养老保险待遇按新农保计发办法执行。
2、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原农保人员,不愿转入新农保的,继续保留原农保关系,同时应按规定参加新农保。到达养老年龄时,两种待遇分别计算,同时享受。
3、原农保人员不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可保留原农保关系,到达养老年龄时,按原农保待遇执行;也可终止原农保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4、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领取。符合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养老补贴同时发放。
(二)与企保的衔接:新农保参保人员参加企保的,保险关系可按以下规定转接:
1、新农保转企保: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新农保转接企保申请表》(宁新农保表十一),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按我市企保相应结算年度基准缴费基数计算的个人账户记账本息,首次参加企保人员从本人企保参保之月起向前折算、企保续保人员从本人续保之月向前折算企保缴费年限。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个人账户后,终止新农保关系。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既有新农保又有企保的人员:
(1)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新农保关系。
(2)不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新农保规定领取新农保养老待遇。本人也可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企保转接新农保申请表》(宁新农保表十二),申请将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办理企保转接新农保手续。企保缴费年限视同新农保缴费年限。
(3)已领取新农保养老待遇人员,又选择企保延长缴费年限的,在按月领取企保养老金的当月,新农保养老待遇停止发放,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新农保关系。
(三)与征地保障的衔接:新农保参保人员土地被征用后,应纳入征地保障。缴费期间纳入征地保障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新农保关系;养老金领取人员纳入征地保障后,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新农保关系;养老补贴领取人员纳入征地保障后,其养老补贴停止发放。
(四)与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的衔接: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符合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自领取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当月起,其养老补贴待遇停止发放。
十、基金管理
(一)区(县)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新农保基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存储和管理,并将所得利息记入基金。
(二)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开设新农保基金收入户,该账户的主要用途为:
1、暂存征集的新农保保费;
2、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
3、暂存其他收入。
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将新农保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入本区(县)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 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将本月新农保养老待遇及养老补贴用款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核定后,于本区(县)社会化发放日前将新农保基金划拨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新农保基金支出户,确保新农保养老待遇及养老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
(四)市、区(县)政府补贴资金按以下程序划拨到各区(县)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1、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应于每季首月5日前向本区(县)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政府补贴申请《南京市 区(县) 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汇总表》(宁新农保表十三,以下简称《政府补贴表》,一式四份),10日前将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政府补贴表》报市农保经办机构。
2、区(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季首月10日前核定区(县)政府补贴额,25日前将区(县)政府补贴资金拨付至本区(县)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3、市农保经办机构对各区(县)报送的《政府补贴表》审核汇总后,于每季首月15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于25日前核定市级财政补贴额,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区(县)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