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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劳社农管〔2008〕5号)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九月十四日

  《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113号),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登记

  (一)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申请表》(宁新农保表一,以下简称《缴费申请表》),申请参保缴费。

  (二)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在收到《缴费申请表》的3个工作日内,对参保登记材料进行初审,盖章后将《缴费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上交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5个工作日内,对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号,录入基本信息,生成《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登记表》(宁新农保表二,以下简称《缴费登记表》),确认后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同时通知村(社区)劳动保障站为参保人员开具《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宁新农保表三),告知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保费。

  (四)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在收到银行回盘数据的3个工作日内,对《缴费登记表》进行审核,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记录进行确认。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收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信息后,为新参保人员制发全市统一的《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证》(以下简称《新农保保险证》)。

  二、保费征缴

  (一)个人保费

  1、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于每年5月31日前发布各区(县)下一缴费年度个人月缴费标准(年缴费标准=月缴费标准×12,下同)、政府月补贴标准。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保险费申报和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具体缴费时间为每月的1日-25日。

  3、新农保参保人员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等社会养老保险正常缴费期间不得缴纳新农保保费。参保人员在缴费年度内未及时缴费或因特殊原因而中断缴费的月份,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宁新农保表四),可在下一个缴费年度的第一个季度(7月-9月,下同)内,按上一年度的缴费标准进行补缴。

  4、参保人员在缴费年度内申请缴费并已生成《缴费登记表》,但未按期缴费的,可在下一个缴费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内进行补缴。

  5、区(县)政府及街道(镇)集体对下一缴费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补贴(助)标准于每年5月31日前公布,与个人缴费同期缴入到指定的金融机构。

  (二)集体补助

  1、有条件的街道(镇)、村(社区)集体可对多缴费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公布下一缴费年度的补助标准。

  2、村(社区)或街道(镇)定期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填写《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缴费申报表》(宁新农保表五),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录入。参保人员已申请缴费但当期个人未缴费的,不予集体补助。

  3、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并生成《  年度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花名册》(宁新农保表六)一式两份,一份交申报缴费的街道(镇)、村(社区),由街道(镇)、村(社区)根据审核确认的缴费总额将保费缴入指定的金融机构,一份上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

  4、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收到街道(镇)、村(社区)上缴的保费后,对上述人员集体补助的到账时间给予确认,并向缴费街道(镇)、村(社区)出据征收票据。

  三、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标准,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到账计息,从个人缴费以及集体补助实际到账之月起息。政府补贴资金中划转给个人账户的一个百分点,随个人缴费同期记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标准以6月30日执行的利率为准。

  申报缴费年度内核定为农村低保对象等特殊人群个人基本缴费由区(县)政府补贴或集体补助的,其个人账户计息分四种情况处理:

  (一)个人不需缴费全由政府补贴:只要个人办理参保登记经审核确认后,就视同政府补贴到账,政府补贴到账时间同个人参保登记时间。

  (二)个人不需缴费由财政和集体共同承担或完全由集体补助:个人办理了参保登记后,只有集体补助到账后,才视同政府补贴到账,政府补贴到账时间同集体补助到账时间。

  (三)个人需缴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个人保费到账后,视同政府补贴到账,政府补贴到账时间同个人保费到账时间。

  (四)个人需缴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和集体共同补贴(助)或完全由集体补助:个人办理了参保登记后,需个人先缴费,集体后补助,集体补助到账后,视同政府补贴到账,政府补贴到账时间同集体补助到账时间。

  四、养老待遇申领和审批

  (一)申领手续: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新农保保险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养老金待遇申领手续。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审核资料后,生成《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审批表》(宁新农保表七,以下简称《发放审批表》),由参保人员签名确认。

  (二)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将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的《发放审批表》和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数据进行比对后,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领取手续。

  五、养老待遇计发:

  (一)养老金组成: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以启领时各区(县)当年的月基本缴费基数为标准,按基本缴费比例计发,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月数折算为年计算,下同),计发比例另增加0.3%。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发放总额见分进角。

  正常缴费人员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当年月缴费基数×(基本缴费比例+累计缴费年限×0.3%)+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无故中断缴费的,其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以累计缴费年限为基础,未参保年限每满1年,其计发比例扣减1%。

  无故中断缴费人员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当年月缴费基数×(基本缴费比例+累计缴费年限×0.3%-未参保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相关年限核定:

  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入伍服役年限+企业转回新农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应参保年限=本办法实施之月(2008年7月)至养老年龄的年限-入伍服役年限-期间参加企保等养老保险的年限-期间享受农村低保没有能力缴费的年限和其他政策规定不能缴费的年限。

  未参保年限=应参保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其中:期间在外市参加企保等养老保险的年限或享受农村低保没有能力缴费的年限应提供相关证明。

  六、老年养老补贴待遇申领

  (一)符合享受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以下简称“养老补贴”)条件的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养老补贴申领手续,填写《南京市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领表》(宁新农保表八,以下简称《补贴申领表》)。

  (二)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在收到《补贴申领表》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资料进行初审,盖章后将《补贴申领表》、身份证复印件上交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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