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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豫劳社养老〔2008〕32号)


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养老〔2008〕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如果其供养直系亲属在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我省当时执行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就应享受相关待遇。在企业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发放遗属生活补助费,以前没有发放的应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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