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5日)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230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经省局研究决定,2008年10月1日起将在全省试行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非居民企业税源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坚持依法、及时、全面和方便的原则。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一节 概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单位,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上款所称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贸往来事项包括:
(一)进口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