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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4部委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4部委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8]186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根据《通知》精神,请各市国土资源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对发现的废弃矿井安全隐患,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立即组织指导和督促责任主体加强对废弃矿井的治理和监管,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县(市、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按《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面调查,并将调查表(见《通知》附件1、2)(略)于2008年10月20日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报同级相关部门。

  三、调查表补充说明:

  1、说明第9项危害程度评价的暂定标准如下:

  ①严重:竖井井口裸露,未采取处理措施。

  ②较严重:斜井、平硐井口裸露,未采取处理措施;

  竖井井口崩落或简单封堵。

  ③较轻微:井口基本按有关规定填埋封堵,但采空区未处理。

  2、说明第1项编号中的行政区划代码使用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3、废弃矿井调查汇总表(附件1)(略)用Excel制作,废弃矿井调查表(附件2)(略)用Word制作,两种报表规格均为A4幅面。

  4、对于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井,要在废弃矿井调查表(附件2)(略)其他栏中说明。

  四、各市要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废弃矿井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并于2008年12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

  五、废弃矿井调查资料、治理规划和治理成果等相关资料要建立档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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