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行政区域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按照财综[2007]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应缴纳库区基金的大中型水库应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按规定填写《一般缴款书》,及时将库区基金上缴省财政国库.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库区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这部分支出不得少于库区基金预算的75%:
(二) 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
(三) 支持移民科技培训和移民管理工作;
(四) 库区基金代征手续费按代征额的2‰计提,通过预算安排给有关代征机构使用。
第九条 库区基全存款利息并入库区基金一并使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使用已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专户,对库区基金的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
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2007年库区基金收入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0401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科目,2008年库区基金收入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50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科目。
库区基金支出,省财政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30336项“库区基金支出”科目,反映地方用库区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年我省库区基金征收预算情况和中央分配我省的跨省移民库区基金预算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次年度库区基金预算使用额度下达给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五年项目扶持规划,于每年11月l5日前将库区基金年度扶持项目计划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委部门于11月30日前汇总本市库区基金年度扶持项目计划报省移民办和省财政厅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移民办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于次年3月底前,通过财政专户将项目资金下拨至设区市财政局和省直管县财政局库区基全专户;设区市财政局应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非省直管理县财政局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