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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财综[2008]74号)


省移民办公室,各大中型水库: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请财政部批复。现将财政部财综[2008]66号批复的《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是指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后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库区基金实行全省统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金征收

  第四条 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大中型水库是指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
  第五条 库区基金列入企业成本,按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库区基金,由省财政厅委托省移民办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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