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已督查企业进行再督查的通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已督查企业进行再督查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8〕140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第七督查组对铜仁地区督查的意见》精神,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延续方案的通知》(黔安办〔2008〕71号)和《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再督查工作的通知》(铜署办发〔2008〕120号)文件有关要求,行署决定对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第七督查组在我区督查的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再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08年8月13日至9月10日。
  二、督查重点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第七组在我区督查期间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以及地、县督查组在百日督查工作中查出存在重大隐患的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
  三、督查方式
  深入企业,采取听取企业整改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工作。
  四、督查组组成
  督查组由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地区公安局、地区国土资源局、铜仁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五、督查要求
  (一)通过再督查工作,检查相关县、市、特区、企业对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督查第七组提出的督查意见是否进行梳理分解,是否按照“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的要求,逐项跟踪落实整改。
  (二)在督查中,发现企业对安全隐患未按照期限要求整改到位的,要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按时整改、不积极落实整改资金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直至安全隐患排除方可恢复生产。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因整改工作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对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从严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