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大连汇生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批复
(辽财企函〔2008〕399号)
彭艳等2位申请人: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大连汇生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大连汇生资产评估事务所。大连汇生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彭艳、黄庆国为大连汇生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
三、同意彭艳为大连汇生资产评估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四、彭艳(注册证号24000077)、黄庆国(注册证号24000002)、(初正思、李黎、徐芳、高淑波、郭日东)等7人为大连汇生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大连汇生资产评估事务所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办公地址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六、大连汇生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大连汇生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大连汇生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省财政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
三十七条及第
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