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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对汶川等地震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对汶川等地震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不含大连),省属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确保在我省就读的汶川地震灾区学生能够顺利入学,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通知》(财教明电〔2008〕1号)精神,对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2008-2009学年给予特别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别资助政策的实施范围和资助对象
  特别资助政策的实施范围为民政部等部门确定的地震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即四川、甘肃、陕西3省的51个县(市、区),以下统称地震重灾区(名单见辽教发〔2008〕86号)。其它受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由各学校结合我省现有助学政策,自行妥善解决。
  资助政策的资助对象,是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下同)和高等教育阶段(含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下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特别资助政策的主要内容和资助标准

  (一)高中阶段学生
  一是免除学费。在2008年秋季学期至2009年春季学期,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对接受上述范围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省财政将分别按照一学年每生2000元和9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二是补助生活费。在2008年秋季学期至2009年春季学期,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排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一学年每生1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发放。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补助,继续执行现行国家助学金政策,一学年生均标准仍为1500元。

  (二)高等教育阶段学生

  一是免除学费。在2008年秋季学期至2009年春季学期,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对接受上述范围学生的学校,省财政按照年生均4200元的标准一次性安排补助资金。

  二是扩大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在2008年秋季学期至2009年春季学期,将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面扩大到70%,平均补助标准为一学年每生2000元,新增资金由省财政统一筹集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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