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8〕66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
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及其修订说明、申报征收涉及的部分业务流程图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规范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明确工作岗位职责,统一资料受理、文书使用和资料管理,保障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范、有序、顺畅、高效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07版”征管软件)设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下属各基层局负责征收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费、滞纳金、罚款的申报与征收管理,适用本工作规程(法律、法规和市局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及其下属各税务所(中心税务所)是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辖区域内或管辖范围内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遵循依法、规范、统一、简便、快捷、应收尽收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综合部门是负责本级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的组织、指导、协调、监控工作;负责制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办法、工作规程、业务流程等规章制度;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的调度、监督、评价和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