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2008年9月3日 川财综[2080]53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设定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川府函[2007]230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06]13号)的规定,鉴于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被取消,经研究,决定取消相应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收费项目。各执收单位应到物价部门注销《收费许可证》中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收费项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收取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费的复函》(川财综[1999]10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