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国务院批准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方案》,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各生猪调出大县要高度重视,抓紧抓好这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管好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确保生猪生产供应和市场稳定。(辽财流〔2008〕592号)
二○○八年九月一日
辽宁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机制,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增加农民收入,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和农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测算因素
第五条 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第六条 测算数据主要以统计系统提供分县分年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