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返还基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应向当地墙改办提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申请,墙改办应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二)由墙改办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是否属《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1)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是否经省墙改办统一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审查。
(三)由墙改办对建设单位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进行核实无误后,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返还基金。对使用孔洞率大于25%小于30%的烧结多孔砖和孔洞率大于40%小于45%的烧结空心砖或单排孔砼空心砌块,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返还基金。对于使用孔洞率小于25%的烧结多孔砖和孔洞率小于40%的烧结空心砖不予以返还。
(四)待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经验收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墙改办应向建设单位拨付返还基金。
(五)下列情况不予返还专项基金:
1.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未提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申请的;
2.使用不属于《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和未经省墙改办统一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
3.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验收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