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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九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凡不按本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被征收基金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票款分离的征缴办法,就地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应持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5日内向当地银行国库经收处缴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省与市(县)分成。各市、县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5%上缴省国库,85%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上述科目、预算级次及分享比例进行系统维护和核算。
  第十三条 各级墙改办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对账制度,确保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全额就地缴入各级地方国库。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可由各级墙改办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2‰的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返还基金;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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