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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订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发展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各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办理工程规划或者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 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或委托建筑工程所在地墙改办代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市、县墙改办负责征收。
  第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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