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贷款发放。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立在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的专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县级资助中心在代理经办行开立的专户。代理经办行再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划款授权委托书,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所需手续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六)合同变更。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须调整还款计划时,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展期。
五、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级财政负担;在市财政供给的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市级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其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我省各分担50%。我省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为: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承担6.5个百分点,市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财政承担6.5个百分点;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1月20日前,我省各级财政承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和各高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足额划入在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开设的财政专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当年12月21日前完成审核,及时办理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的划拨手续。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拨备,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用于奖励各级学生资助机构,主要用于奖励县级学生资助机构。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