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小”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8〕2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小”整治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小”整治工作的意见
(汕头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全市“五小”整治成果,根据《汕头市2008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8月中旬在河源市召开的全省“五小”专项整治工作现场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继续解放思想,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五小”整治工作,完成今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任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落实全省“五小”专项整治工作现场会精神,围绕巩固和深化全市“五小”整治成果,认真履行各级政府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总责以及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努力提高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汕头形象。
二、“五小”整治工作规范
根据省经贸委、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出的《广东省小商店、小农资店、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屠宰场等5类小型单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规范》(粤质监〔2008〕112号文)的要求,确定我市“五小”整治工作规范如下:
(一)小商店(包括小药店、小食杂店)
1、小药店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并公开悬挂。
(2)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岗。
(3)营业场所环境整洁、无污染物。营业场所配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等设施设备。
(4)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等规定陈列药品,营业场所有销售处方药的警示语及非处方药的忠告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