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委、县政府重视农村卫生工作
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将农村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完成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改造和建设任务;加大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投入,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
(二)建设规模
乡(镇)卫生院根据乡(镇)行政区划和当地卫生服务需求设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适用,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符合《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要求。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装备,应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医疗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其医疗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设备配置应达到《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设备配置标准的要求。
(三)科室设置
乡(镇)卫生院的科室设置应与其承担的功能、任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
(四)人员配备
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编制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人员(含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医技及管理、工勤等所有在编人员)配备要合理,与其承担的功能、任务、服务人口和工作需要相适应。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占人员总数的90%以上。
(五)体制与运行机制
乡(镇)卫生院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公开选聘,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功能与任务
乡(镇)卫生院要坚持预防保健工作与基本医疗服务相结合,一般乡(镇)卫生院重点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等综合性卫生服务,尤其要增强预防保健、急诊急救、产科和中医等功能。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任务,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管理和对乡村医生的培训等职责。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
(七)乡(镇)卫生院管理
乡(镇)卫生院命名规范,认真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医疗收费价格,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八)医德医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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