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
(二)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并获得出师证书者,符合《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符合《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者,可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七、经费安排
开展继承工作所需经费实行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中央财政安排此项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171万元,省财政安排配套经费100万元,各有关市和单位也要匹配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该项经费主要用于继承教学、带教津贴和继承工作管理。其中专项经费的70%用于继承工作的教与学,20%用于理论学习和学术交流,10%用于继承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考核等项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统筹安排,省中医药继教办具体负责经费管理工作。中央和省专项经费具体安排如下:
(一)继承工作指导老师补助经费和用途
每位指导老师补助经费4.05万元,19位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共计补助经费76.95万元。每年度给每位指导老师拨付1.35万元,主要用于继承工作的教学、带教津贴。
(二)继承工作继承人补助经费和用途
每位继承人补助经费4.05万元,38位继承人共计补助经费153.9万元。每位继承人每年度补助经费1.35万元,其中:跟师学习经费占40%,进修学习经费占30%,理论学习和学术交流经费占30%。
(三)继承工作培训经费
培训经费14.5万元。省中医药继教办负责组织继承工作期间的集中培训。
(四)继承工作管理经费
管理经费25.65万元。省中医药继教办负责继承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
附件2:
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经费年度分配明细表
项目人员
项目时间
| 指导老师经费
(单位:万元)
| 继承人经费(单位:万元)
|
跟师经费(40%)
| 进修经费(30%)
| 理论学习、学术交流经费(30%)
|
2008年7-12月
| 0.675
| 0.27
| 0.2025
| 0.2025
|
2009年1-6月
| 0.675
| 0.27
| 0.2025
| 0.2025
|
2009年7-12月
| 0.675
| 0.27
| 0.2025
| 0.2025
|
2010年1-6月
| 0.675
| 0.27
| 0.2025
| 0.2025
|
2010年7-12月
| 0.675
| 0.27
| 0.2025
| 0.2025
|
2011年1-6月
| 0.675
| 0.27
| 0.2025
| 0.2025
|
合 计
| 4.05
| 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