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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卫办〔2008〕25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的有关通知精神,加强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规范管理

  《规定》是规范全国卫生系统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做好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是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科研、血站、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维护公民和各卫生机构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对此我们必须提高认识,增强依法做好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档案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档案法》和《规定》的要求,加强文件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规范卫生档案管理,切实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我省卫生医疗行业信息公开提供服务。
  二、工作细化,全面实施

  (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规定》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正确执行、工作细化、全面落实。要提高全体人员自觉归档、依法治档意识。认真查找档案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结合本单位档案的实际工作,对现有的档案规章制度该修订的修订,该完善的完善,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及各类档案整理规则、质量标准和防灾应急预案等,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文书、基建、会计、科技、医疗卫生专业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二)要重视卫生档案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 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档案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省卫生厅每年适时组织业务培训,积极参加卫生部和省档案局举办的学习班。各市、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规定》,请当地档案专业人员讲授国家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档案业务等方面的知识,交流经验信息,开阔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按照《规定》要求,推进卫生档案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力争明年年内将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在原有基础上再上升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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