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卫农基〔2008〕22号)
各市卫生局、各扩权县(市)卫生局: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为确保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运行、健康发展,我们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参合农民的健康权益,强化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新农合政策规定,必须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农民意愿,迫使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二)虚报参合农民人数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三)降低参合农民缴费标准;
(四)未按规定落实新农合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