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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8]209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符合“通知”规定但尚未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嵌入式软件,各局应按照“通知”规定及时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

  二、对“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嵌入式软件,各局应按照“通知”规定进行核实,重新审核确认增值税的应退税额,并及时办理增值税补退或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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