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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节约型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鹤壁市市直公共机构2008-2010年节能规划的通知


  四、主要工作措施

  ( 一 )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节能意识

  市直公共机构作为节能降耗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应该走在全市的前列,为全社会做出表率。要加大节能工作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浓厚的节能氛围,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资源意识、节能意识、环境意识,增强节能降耗的自觉性、主动性,切实做到依法节能,机关先行。

  ( 二 )突出工作重点,加大节能力度

  1 .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市直公共机构要按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循序推开的原则,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2 .抓好建筑节能。市直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综合评审和节能全过程监管,建立完善建筑全过程节能跟踪管理体系,积极推广和应用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倡导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效益分析,明确节能目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3 .强化节能管理。市直公共机构必须把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和措施,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并于每年 3月 31日前,向市事管局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4 .努力降低公务用车消耗。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5 .认真实施政府节能产品采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目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涉及到基本建设、设施设备、大宗办公用品等方面的采购,要进行以节约为主题的评估,充分调查机关现有设备利用情况,避免重复、过度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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