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节约型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鹤壁市市直公共机构2008-2010年节能规划的通知
(鹤政办〔2008〕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建设节约型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鹤壁市市直公共机构 2008- 2010年节能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一日
鹤壁市市直公共机构 2008- 2010年节能规划
(鹤壁市建设节约型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更好地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所称市直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规划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规划所称节约能源 (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一、编制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三)《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6〕 2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科〔 2007〕 245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的通知》 (建科〔 2007〕 249号)
(六)《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 2007〕 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