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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局2008年鹤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局2008年鹤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政办〔2008〕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农业局制定的《 2008年鹤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2008年鹤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意见
(市农业局   二 ○○ 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

  为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顺利实施,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 2008 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 2008 〕 68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 以提高农民转产转岗就业技能为重点,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按照 “ 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 ” 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培训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强化项目监管,狠抓培训质量,着力打造品牌。通过提高标准、公平竞争和有效激励,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和农民技能层次,促进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2008 年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阳光办)分配给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目标任务是 5500 人,转移就业率达到 90% 以上,转移就业的单位必须用工规范、职业稳定、工资收入有保证、就业环境好,省外单位月工资不低于 800 元,省内单位月工资不低于 650 元,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 6 个月。

  三、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一)培训对象。具有农村户口、年龄在 16 周岁以上、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劳动的劳动力或普通初、高中毕业回乡青年。

  (二)培训时间。原则上为全年 20-180 天。对已培训结业、其培训时间达不到 20 天的(最低不低于 15 天),县(区)阳光办要按月填写《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短期培训专业备案表》(附件 1 ),并与《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进度月报表》(附件 2 )一起报市阳光办,市阳光办汇总核实后报省阳光办备案。各县(区)全年 30 天以内培训比例要控制在 30% 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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