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以及气象、地质、地震、煤炭、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本市根据国家要求开展的其他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一并纳入实施范围。
第六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
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五)经学校评议和推荐。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向学校递交《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提供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由学校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评议和推荐,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代偿资助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获准代偿资助的学生名单通知学校,学校在收到获准代偿资助学生名单后,应及时组织学生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如果审批程序与高校毕业生离校在时间上有冲突,则由学生先按有关规定签订还款协议,同时在学校帮助下准备好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书面委托学校代其办理还款协议变更手续,待学校收到获准代偿资助学生名单后,由学校联系经办银行为学生办理变更还款协议事项,重新制订还款计划,并由学校将代偿资助申请的审定结果及相关事宜通知学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