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市级财政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00万元,并逐年递增,到2010年达到300万元,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150万元,其中50万元主要用于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及“双语”教材编写、少数民族特困学生救助、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等民族教育经费补助;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少数民族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文物的保护和抢救工作。各县、区(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经费和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资金规模随着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四)加强招商引资、对口帮扶和扶贫开发工作
市人民政府将民族自治地方作为招商引资和对口帮扶协作的重点,组织、协调市内外经济发达地区和企业事业单位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结对协作和对口帮扶,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和帮扶;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吸引外来投资,发展对外贸易;积极支持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个人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实施援助项目。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对少数民族贫困群众进行帮扶和援助,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少数民族群众的良好氛围。
市、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在资金和项目安排上对民族自治地方倾斜,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贫困乡村以通水、通电、通路、通广播电视和茅草房危房改造、生态移民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参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扶贫开发。
(五)进一步完善民族人才保障机制
重视培养和配备少数民族干部,重视在全市培养和配备少数民族县级干部;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对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也应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地区自治机关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市级国家机关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大力培养各级干部,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党外干部,重视培养人口较少民族和领导干部较少的民族干部。
市级国家机关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人才开发规划,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的培训力度,积极培养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各类人才。帮助民族地区培养、培训各类师资,对到民族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给予优惠待遇;对少数民族大中专困难学生实行救助制度。市、县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各机关在招考公务员时,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加分政策照顾。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创业,当地政府应为他们提供优惠便利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其家属和子女在就业、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六)积极做好项目策划和实施工作
继续抢抓西部大开发机遇,紧紧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项目库,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十一五期间,市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要积极支持道真、务川自治县重点围绕铝土矿、水能资源开发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的申报争取力度,开工建设一批基础设施重点项目,促进投资规模扩大,拉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工作。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对规划期建设项目,特别是交通、能源、水利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环保等事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公益性项目,市、县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项目的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确保项目建成,发挥投资效益。
名词解释:
1、“六个一百”工程:全市通过分期建设,使茶、药、菜(椒)生产基地各形成百万亩的规模,畜牧业产值达百亿元,新造竹百万亩,建设百万口沼气池。
2、“五通三改三建”:通水、通路、通电、通电话、通广播电视;改灶、改厕、改环境;建图书阅览室、建文体场所、建宣传栏。
3、“两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4、“普实”“普九”:普及实验教育(主要针对农村中小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5、“两个确保”:确保已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时领到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确保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能够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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