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劳社〔2008〕181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管理,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订了《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医疗、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合格,获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为工伤职工提供服务的医疗、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原则:满足工伤职工的诊断、医疗服务需要;方便工伤职工就医并便于管理;发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合理使用。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监督检查协议履行情况。
第五条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