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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2、涉及需要与其它规划衔接和前置审批的建设项目必须同步做好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前置审批工作,不影响工程的推进进度。(1分)

  3、凡列入前期工作的项目,项目业主方必须制定分阶段进度计划表,报送省、市标准渔港建设管理部门,并严格按进度表执行。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必须在确认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市标准渔港建设管理部门报告并征得同意。(2分)

  4、按渔港等级,凡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必须实行项目法人管理。有条件的二级及二级以下渔港鼓励实行项目法人管理,条件暂不具备的必须确定项目责任人。(2分)

  5、凡按规定需实行招投标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失败的,经立项主管部门同意后实行协商议标办法,但必须制定协商议标有关规定。(1分)

  6、三级及三级以上渔港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制,三级以下渔港必须配备项目技术负责人。(2分)

  7、所有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质量监督制,列入质量监督范围,并建立健全质量监理、监督制度。凡在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或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考核年度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参评考核资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3分)

  8、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凡全市范围内发生渔港建设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重特大事故的认定以当地或上级安监部门的认定为准),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取消年度参评考核资格。(3分)

  (二)项目进度(40分)

  主要考核列入年度标准渔港建设任务的项目完成情况。

  1、续建项目:必须完成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要求,其中项目主体工程形象进度须经现场检查后确认(15分)。凡没有完成投资计划的按没有完成投资一个百分点扣1分的标准扣分,扣完为止。凡没有完成形象进度的主体工程,按没有完成一项扣2分的标准扣分,扣完为止。

  2、新开工项目:凡列入年度新开工计划的项目必须如期开工建设,并完成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要求(10分)。不能如期开工的不得分;不能完成年度计划的,按没有完成投资计划一个百分点扣1分的标准扣分,扣完为止。

  3、前期项目:完成年度确定的前期工作分阶段各项任务。(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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