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海渔规〔2008〕22号)
沿海各有关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确保《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顺利实施,又好又快地推进全省标准渔港建设进程,我局拟定了《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切实推进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确保《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顺利实施,又好又快地推进全省标准渔港建设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4号)和《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7〕19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地市政府标准渔港建设目标任务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
2007年-2012年有标准渔港建设任务(含续建、新开工以及前期工作项目)的市级人民政府以及其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
按照2008年8月省政府与市级政府签署的标准渔港目标责任书有关条款要求和各年度建设任务,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基础管理,包括组织领导(5分)、基础工作(5分)、资金管理(12分)、廉政建设(8分)等四项;第二部分项目管理,包括建设管理(15分)、工程进度(40分)、绩效评价(15分)等三项,实行百分制评分。
三、基础管理(30分)
(一)组织领导(5分)
1、建立标准渔港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职责与目标任务;定期召开渔港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渔港建设有关工作。(2分)
2、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每年检查渔港建设项目,及时研究和解决渔港建设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2分)
3、结合实际建立渔港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1分)
(二)基础工作(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