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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第2期服务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第2期服务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财采监字〔2008〕31号)


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精神,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服务器协议供货项目已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结束,现将协议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做好本期服务器协议供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杭(不含萧山、余杭区)省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单次采购服务器数量不超过5台、采购预算金额不超过40万元且单台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均应在协议供应商品牌和机型范围内采购。

  由于特殊原因,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采购单位必须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除协议供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指定品牌采购。

  二、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协议供应商或其指定的供货商将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协议书的承诺和要求,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对由于协议供应商的原因,不能按照承诺及时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的,或供应商竞价结果高于市场价的,各单位应当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省财政厅或省政府采购中心,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按规定进行查处,直至取消协议供应商供货资格。

  本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协议书及中标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价格和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请查阅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协议供货”栏目。

  三、服务器协议供货价格为实际采购时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应在协议供货价格和采购预算限额内,根据实际采购数量和市场价格行情等情况,对供货商的网上竞价结果进行确定。经采购单位确认并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的竞价结果为最终成交价格,最终成交价格包括购买货物所需缴纳的所有的税费和货物发运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给予规定标准以内安装、调试所需的一切费用。

  采购单位如认为供应商的网上竞价结果高于市场价的,应不予确认,并可直接在网上申请自行采购,其自行采购结果经备案并查实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对该协议供货商提出处罚意见,采购单位按规定将采购资金申请支付给相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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