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统计局依据核准后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制发《合肥市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二)工作步骤
1、2008年9月,召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会议,具体布置清理工作。
2、2008年10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完成自查,按规定上报如下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情况表》(附件二)、《本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清理情况表》(附件三)。
(2)各项统计调查的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及有关分类标准和填表目录。
(3)清理统计调查项目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未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及报表制度的清理情况及处理意见(自行废除或市统计局核准备案);与政府统计重复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处理意见(废除有关报表或将有关内容进行合并);统计指标及项目分类等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及处理办法;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方面的改进措施;对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2008年11月,市统计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逐一审核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统计调查项目。
4、2008年底前,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核准后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有效期限。
5、2009年,市统计局制发《合肥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开展清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对规范统计调查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合理运用信息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由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对自查和核准的有关情况要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和改进意见。
(二)依法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市统计局将在清理工作基础上,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管理系统,以提高管理效率,逐步实现部门统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政府统计信息的共享。对清理后继续实施未经核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单位,将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查处。
(三)加强联系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和协调,联系部门和人员名单于9月20日前报送市统计局法规处。联系电话(传真):3538946;联系地址:市政务办公大楼B座0412室。
附件1:清理统计调查项目单位名单
附件2:上级主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