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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市统计局依据核准后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制发《合肥市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二)工作步骤

  1、2008年9月,召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会议,具体布置清理工作。

  2、2008年10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完成自查,按规定上报如下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情况表》(附件二)、《本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清理情况表》(附件三)。

  (2)各项统计调查的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及有关分类标准和填表目录。

  (3)清理统计调查项目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未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及报表制度的清理情况及处理意见(自行废除或市统计局核准备案);与政府统计重复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处理意见(废除有关报表或将有关内容进行合并);统计指标及项目分类等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及处理办法;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方面的改进措施;对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2008年11月,市统计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逐一审核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统计调查项目。

  4、2008年底前,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核准后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有效期限。

  5、2009年,市统计局制发《合肥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开展清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对规范统计调查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合理运用信息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由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对自查和核准的有关情况要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和改进意见。

  (二)依法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市统计局将在清理工作基础上,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管理系统,以提高管理效率,逐步实现部门统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政府统计信息的共享。对清理后继续实施未经核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单位,将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查处。

  (三)加强联系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和协调,联系部门和人员名单于9月20日前报送市统计局法规处。联系电话(传真):3538946;联系地址:市政务办公大楼B座0412室。

  附件1:清理统计调查项目单位名单

  附件2:上级主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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