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08〕64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市统计局拟订的《合肥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合肥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整合和规范部门统计,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建立科学规范的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实现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7〕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对象
清理对象主要包括: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市法院、检察院,部分中央驻肥单位,有统计调查项目的社会团体,以及接受部门委托开展调查的行业协会等。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
清理范围为上述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包括由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制定,并向各县区或本系统基层单位布置的各种统计调查项目(不包括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和市统计局制发并组织实施的各种统计项目)。项目内容为2007年年报和2008年度仍在执行的定期报表及一次性调查,包括各种统计调查及各类统计报表。
三、清理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方法。采取自查与核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自查:清理对象对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全部统计调查项目,依据国家统计局《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填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情况表》,并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相关制度和报表一并报市统计局。
2.核准:市统计局依法对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核准,并以正式文件函复各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经核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