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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的意见

  11.稽察投资环境:项目所在地的各个部门和方面,有无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

  12.稽察竣工验收: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稽察项目效益: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是否达到了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定的目标。

  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实施进展情况,稽察内容可进行全面稽察,也可就以上事项进行单项或者多项稽察。

  (三)稽察方式

  1.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4.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5.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四)稽察程序

  项目的稽察工作按阶段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前期包括被稽察项目的确定及编制稽察计划,中期指稽察工作的实施,后期包括出具稽察报告或通报、下发整改通知、印发稽察报告、移送稽察报告和项目复查验收等。

  1.计划编制

  原则上每年12月编制下一年度稽察计划,经相关程序审定后次年度一月下达。年度稽察计划一经下达,须严格执行;除遇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凡30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应认真研究项目稽察要求,并在批文中予以明确。凡纳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或项目批文明确有稽察要求的项目,一律列入年度稽察计划。

  2.项目稽察

  (1)预先通知

  根据每次稽察的重点和任务,逐项列出具体的稽察内容,于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临时告知的方式进行。

  (2)现场稽察

  主要采用听取介绍,查阅资料,实地察看,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

  (3)了解取证

  就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问题,向审批部门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方等单位了解或取证。

  (4)出具报告

  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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