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稽察投资环境:项目所在地的各个部门和方面,有无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
12.稽察竣工验收: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稽察项目效益: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是否达到了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定的目标。
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实施进展情况,稽察内容可进行全面稽察,也可就以上事项进行单项或者多项稽察。
(三)稽察方式
1.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4.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5.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四)稽察程序
项目的稽察工作按阶段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前期包括被稽察项目的确定及编制稽察计划,中期指稽察工作的实施,后期包括出具稽察报告或通报、下发整改通知、印发稽察报告、移送稽察报告和项目复查验收等。
1.计划编制
原则上每年12月编制下一年度稽察计划,经相关程序审定后次年度一月下达。年度稽察计划一经下达,须严格执行;除遇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凡30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应认真研究项目稽察要求,并在批文中予以明确。凡纳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或项目批文明确有稽察要求的项目,一律列入年度稽察计划。
2.项目稽察
(1)预先通知
根据每次稽察的重点和任务,逐项列出具体的稽察内容,于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临时告知的方式进行。
(2)现场稽察
主要采用听取介绍,查阅资料,实地察看,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
(3)了解取证
就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问题,向审批部门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方等单位了解或取证。
(4)出具报告
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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