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合理、工作高效
整合有效资源,科学合理编制稽察计划,进一步提升人员素质,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提高社会影响力,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三、工作内容
(一)稽察对象
1.项目计划总投资内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重大服务业项目;
2.项目计划总投资内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外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重大工业项目;
3.使用市本级各类政府资金所进行的投资项目。政府资金来源具体包括:
(1)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3)政府融资、上级拨款以及利用国债占一定比例的资金;
(4)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4.使用国际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世界银行或其他区域经济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低息和无息贷款。
(二)稽察内容
1.稽察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妥项目的有关审批手续;
2.稽察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3.稽察招标投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必须进行招标的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招标投标运作和程序是否规范;
4.稽察勘察设计: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与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签定合同,其工作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计的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
5.稽察开工条件:项目建设开工前是否具备开工条件;非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实施条件;
6.稽察项目进度: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审批部门批复的要求;
7.稽察货物采购:货物的采购合同,尤其是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关键设备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稽察项目监理: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与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签定合同,其工作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9.稽察工程质量:项目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
10.稽察概算控制和资金使用:项目单位的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资金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