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的意见
(锡政办发〔2008〕25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政府资金效益,切实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与稽察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职责
(一)市发改委承担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职能,下设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具体负责稽察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年度稽察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实施对项目的稽察,协调稽察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督促被稽察项目做好整改工作,审核被稽察单位在稽察过程中提出的异议;根据项目稽察情况出具稽察报告,并报市委、市政府;牵头研究制订我市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二)市发改委在开展稽察工作中,可根据被稽察单位违法行为轻重程度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2)通报批评;(3)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建设资金;(4)暂停项目建设;(5)暂停有关市(县)、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6)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拍卖违规购置的物品。其中,收缴资金和物品变价收入上缴国库;重大处理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市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移交市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处理。
二、工作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依法履行职责,如实反映稽察情况,真实出具稽察报告。稽察工作始终做到“严、实、细”,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稽察工作客观公正,结果准确无误,报告真实有效。
(二)依法行政、服务经济
坚持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做到稽察工作有法可依,稽察程序合法合理,确保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序、优质、高效,推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