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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

  (四)规范市场退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外,并报请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其停止试点,提交工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1.在经营范围和贷款投向上违反《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42号)的规定。2.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经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42号)的其他行为。
  七、优惠政策
  各县(区)要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要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视同招商引资企业,享受相关政策。试点期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税率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的税收政策执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实现的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可全额返还。
  八、加强组织
  (一)成立专门机构。开展试点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领导,成立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有条件的县(区)应专门设立金融管理办公室。
  (二)加强试点环境建设。各县(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要主动关心,扶持小额贷款组织发展,帮助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要充分调动多方力量、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诚信教育,大力开展信用村镇建设、努力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小额贷款组织发放抵押贷款,有关部门应依法给予登记,并提供方便。司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维护社会诚信,为小额贷款组织依法清收债权提供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对试点工作提供支持,为小额贷款组织的正常业务开展尽可能提供便利。
  九、工作时间安排
  (一)9月20日前制订试点方案,并广泛开展宣传。
  (二)10月10日前组织公开招标。9月30日前完成招标章程、评标办法、招募公告书、招投标合同等文书的制定工作;9月5日前向社会发布小额贷款组织招标消息;9月20日邀请专业机构,根据招标规定程序和标准,确定小额贷款组织股东
  (三)组织业务培训(时间由省里定)。培训对象为小额贷款组织中标发起人内部人员。
  (四)11月20日前开展筹建工作。
  (五)争取12月底前公司挂牌,开展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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