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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

  三、试点范围
  按照省政府要求,本次推开试点采取自愿的原则,凡有乡镇的县(区)可设立一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四、试点工作程序
  (一)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县(区)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局、人民银行、工商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地税局、国税局、农工办、经贸委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实施试点工作,审核小额贷款组织的筹建、设立和退出等重大事项,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定试点方案。各县(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方案,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请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三)广泛开展宣传。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外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宣传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意义、性质、作用,及其发展前景等等。
  (四)组织公开招标。经批准的试点地区,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组织对股东进行招标。评标时应综合考虑股东的经营方案、经营理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出资数额、营业地点和业务人员素质等因素。
  (五)提出筹备申请。股东确定后,由股东组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筹备申请,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开展筹建工作。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备申请在报经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正式开展筹建工作。
  (七)提出开业申请。筹建工作基本就绪后,筹备组向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开业申请。各县(区)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合格后,向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所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颁发营业执照。
  五、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规定
  (一)经营范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发放贷款,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不得跨县域经营。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分支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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