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
(淮政办发〔2008〕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广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42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小额贷款组织的性质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制度。
二、小额贷款组织设立条件
(一)股东:淮安市范围内的自然人(不含党政群机关、金融机关及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或企业法人,股东一般为3-5个,最多不超过200个。股东要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股东是自然人的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股东是企业法人的,要求参股以前年度财务状况良好、前三年度保持盈利,且无拖欠税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投资入股小额贷款组织。
(二)资本金:我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注册资金要以货币形式出资,不得以土地、无形资产、实物入股。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营业场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拥有固定的场所,符合公安等部门的安全标准,且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
(四)从业人员: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并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其中,主要负责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务工作4年以上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2年以上),信贷负责人应从事金融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会计财务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均应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对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实行持证上岗。